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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洋干部”有打“擦边球”之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1:51 大华网-特区青年报

  李坚

  作为浙江省地方政府里惟一的“洋干部”,绍兴市招商局印度籍招商人员王力宏正式开始了招商官员生涯,而招商局是绍兴市政府的直属行政单位(2月7日《北京娱乐信报》)。此前绍兴市招商局局长盛秋平曾解释说:如果按照编制制度来定岗,聘用人员将按照政府公务员的标准领取酬劳,这样就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前来应聘,所以我们制订了一个和政府公务员有所区别的“政府雇佣人员”用人机制,除了有年薪之外,还有根据工作业绩发放的奖金,这两项收入肯定要比公务员的酬劳高(1月17日《北京青年报》)。

  我认为,1994年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作为政府直属行政单位的绍兴招商局,录用外籍人士为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法规之嫌。

  其实在此之前,就已发生过“海归”人员受聘上海徐汇区政府年薪只拿1美元、吉林招政府雇员年薪近20万元等地方政府招聘官员的事情。这些地方政府为规避1993年开始实行、目前依然有效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无一例外都采用了“政府雇员”的称谓以区别于公务员。然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无论采用什么样的称谓,只要在政府机关内工作,你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就理应受到该条例的管辖。而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录取国家公务员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这种利用“政府雇员”的名义聘用政府官员的做法,无疑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或许《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不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重新加以修订。但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行为措施的变更,总应该是以法律的变更为前提的;在相关法规没变更之前,随意突破法律的行为措施,将会给社会体系带来破坏性影响。既然目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未变更,各地方政府所谓的“政府雇员制”就不能予以实施。

  法治决不仅仅是治民之道,更是治政之道,是限制政府行为的办法。法规管不了政府,就谈不上法治。在完善社会体系内,没有法治,就谈不上“善治”。因此,政府本身的法律信用在社会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的作用;没有良好的政府法律信用,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既然政府的法律信用是建设完善社会的必然要求,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就不能仅仅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而采用打“擦边球”的方式随意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限制。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明文规定皆不可为,是其基本要点。政府所要实施的行为如与当时的法规有冲突,惟有设法在合法的程序基础上对其加以修改,然后再予以施行,而不应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随意突破法规限制,不仅会损害政府机构代表的公权利益,更会给法治建设带来无穷的后患。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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