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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马家军”)律师观点惊四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2:16 兰州晨报

  对手是掌握确凿证据的国家公诉人;当事人是横行社会、罪行累累的涉黑成员;委托人是寄予满腔希望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律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成给当事人轻判或无罪释放的任务,所面临的压力和困难可想而知,因此,在2月18日的法庭辩论阶段,不时可以听到辩护律师的惊人观点。观点一自行车地面也是“凶手”

  根据警方查明,1992年6月23日晚发生在兰州市金昌路荔园卡厅的该卡厅经理李力平被害死亡案案发时,李力平是被参与该案的被告持刀追至一建筑工地正在施工的三楼一房内,为了逃生爬出窗外,坠至楼下的人行道上后,参与该案的被告上前又朝其胸部猛踏数脚,导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在2月18日的辩论中,参与该案的被告的辩护人就李力平的死亡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观点,他们认为:李力平坠楼时先跌落在一辆自行车上,后又跌到水泥地面上,而自行车和水泥地面都是“钝性物质”,也可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因此,不能断定“李系被钝性物体重复作用致胸骨骨折,挫伤肝脏、损伤血管引起大失血死亡”就是被告所为。

  本报记者宋维国 观点二认罪态度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在2月18日进行的庭审中,公诉人及辩护人就被告李泽森等人认罪态度好,且在被抓后有提供其它犯罪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因此提议审判合议庭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而被告张维林的辩护律师等认为,在定罪量刑时不应考虑认罪态度,而是应该按照犯罪情节和事实去量刑,因为,实施犯罪在前,认罪态度在后,与实施犯罪和犯罪结果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故不能作为量刑的标准。

  本报记者宋维国 观点三抛尸黄河不是“故意杀人”

  在2月18日进行的庭审辩论中,几乎所有的律师都提出了一个共同的辩论观点,他们认为“马冰冰团伙”的被告实施的致人死亡的案件都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对这一观点进行辩论的典型代表就是,一位律师提出并以“方军民被抛尸黄河案”做了举例说明。这一律师在举例说明中陈述到,参与该案的被告当时之所以要将方军民用铁丝等物捆绑并投入黄河,只是为了毁尸灭迹,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公诉人指控的故意杀人,因为,在将方军民抛尸黄河时,方军民已经死亡,因此,根本不存在故意杀人的任何动机。

  本报记者宋维国 观点四 “不说话”要了自己命

  2月18日的辩论还有一个令人瞠目的辩护观点,就是对发生在1997年1月10日晚的“马冰冰团伙”成员殴打沙玉海、方军民致死案中沙、方二人的死因的辩护,有律师认为,此二人的死因源自一本“通讯录”和沙、方二人的“不说话”。

  提出这一惊人辩护观点的是被告李泽森的辩护律师。她认为,参与该案的成员为了寻找一位名叫来庆江的人的下落,将沙玉海、方军民二人抓来殴打询问,在此过程中因为从其中一人身上发现了一个写有来庆江姓名的通讯录,同时,由于沙、方二人不管如何被打,始终不说话,所以才引来了参与该案的人员的多次轮番殴打,因此,导致沙、方二人最终死亡的原因,不是殴打者故意杀人所致,而是由于这本“通讯录”和“不说话”的原因带来的结果。

  本报记者宋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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