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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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3:59 信息时报 |
本报讯(记者 吴伟玮 通讯员 沈耀军 陈梅英)记者日前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出台,广州有望在全国率先推出首批“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在获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格后,可从事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物业管理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等。 物管专家要符合四条件 规定说明,物业管理专家应由专业从事物业管理行业的人员担任,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物业管理专家。而想要成为专家的物业管理人员必须符合4个条件:工作单位为广州市(区)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且具备三级(包括三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担任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3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热心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较高的声誉。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可向广州市国土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物业管理专家的资格。 出面协调重大物管纠纷 据了解,物业管理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可参与以下工作: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工作;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工作;广州市物业管理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的协调工作;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和宣传工作;受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广州市物业管理企业业绩的评定工作;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指导工作;物业管理重大纠纷案的协调工作。 据介绍,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招投标等情况。物业管理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中不正当收受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得益的,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