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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有了“尚方宝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06:59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自5月1日起,我省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将增加一件“法律武器”———2月2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记者就此采访了省人大财经(预算)工委副主任周古廉。他说,新的法规着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不签合同将受重罚《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均需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也进行了规范。劳动合同中,除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外,还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报酬、保险、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

  试用期限有标准鉴于目前存在一些单位利用延长工作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况,《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另外,《条例》还规定,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不得收取“保证金”,扣押证件针对某些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收取担保金或保证金,《条例》规定,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若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实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由于长期在某些岗位工作可能产生职业病,而一些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并不了解具体情况,对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劳动者若遇不公可“炒单位鱿鱼”为切实保护劳动者个人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若出现侵犯劳动者个人权利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动者若遇工资拖欠可获补偿目前工资拖欠现象比较严重,为此,《条例》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由劳动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临时用工”也有“说法”对于目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临时工”、“钟点工”,《条例》也作出了特别规定,要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个人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记者王根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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