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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实施救助管理规范 四种人不在救助之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2:17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    (实习记者陈牧石)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陕西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范》,已于近日起开始实施。

有欺诈行为者不予救助

《规范》要求,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要耐心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向求助人员出具不予救助的书面理由:一、不具备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情形的人员;二、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三、求助人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或外表有上述病情体征;四、求助人身上有明显伤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对于自报住址、籍贯与口音不符、外流原因不明、携带物品与身份不符等特殊情况的求助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先予留站救助;一旦发现不符合或骗取救助的,应终止救助并立即办好手续予以出站。

“高危人群”先救治后救助

对求助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耐心向护送人员(警方或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阐明有关规定,劝他们将其先送卫生部门指定医院救治,待疾病基本治愈已由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确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再视情况办理救助入站手续。另外,对因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本人基本情况的求助人,6周岁以下单独成行或6—12周岁讲不清家庭详细住址和亲属联系方式的儿童,救助站应先接收其入站,再查明情况。

不得遗弃受助的残疾人、老年人

对留站时间超过三个月,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救助站应及时报告主管民政部门,由主管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遗弃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如发现有这一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给予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处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得组织受助人员劳动

救助管理站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救助站工作人员擅自离岗、渎职导致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失踪的,由主管民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行政处分,并处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工资;造成受助人员伤亡的,由主管民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车站等公共场所应设救助标志牌

对省内设有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当地民政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在车站及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明救助站所在的位置及联系电话。救助站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全天保证有人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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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商报                                   【编辑: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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