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月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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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2:48 大华网 |
本报讯(记者黄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当前行政管理中多多少少存在的一些问题。记者昨天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我市从今年3月1日起将施行《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这标志着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据了解,制定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一项重要行政行为,我市自1996年以来,先后在《汕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市政府规章中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法律审查制度和公开制度。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市从2003年开始着手制定一部单行的、综合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的民主化、法制化和公开化。 记者了解到,即将施行的《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首先就哪些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本规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等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次,《规定》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普遍遵守的原则和技术规范要求,如规定:临时性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或者变更、撤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为了确保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规定》除了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意见、调研以及听证,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对有法律依据或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给予采纳。(来源:《汕头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