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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南丹矿难 县委书记昨伏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1日15:07 信息时报
万瑞忠昨日伏法
  广西消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原县委书记万瑞忠昨日上午在南宁市被执行死刑。

  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业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7·17”事故发生后,万瑞忠经与唐毓盛(南丹县原县长,另案处理)、莫壮龙(南丹县原县委副书记,另案处理)、韦学光(南丹县原副县长,另案处理)密谋后,决定对此事隐瞒不报。万瑞忠还授意莫状龙、韦学光告知龙泉矿业总厂自行处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消息事故泄露。在上级有关部门查问“7.17”事故的情况下,万瑞忠多次伙同唐毓盛等人以口头汇报和明传电报的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隐瞒事故真相。

  另经查明,从1998年8月3日到2001年8月7日止,万瑞忠在担任南丹县县委书记三年期间,利用其担任南丹县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5798万元。案发后,上述赃款、脏物均被追缴。

  2002年5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万瑞忠,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没收其非法所得人民币268.5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万瑞忠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8月26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复核认为,被告人万瑞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法无可贷,应依法予以严惩。万瑞忠又伙同他人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7.17”事故隐瞒不报,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依法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万瑞忠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的刑事裁定。

  昨日上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法庭内,法官庄严地宣布了对万瑞忠的判决结果。随后,被告人万瑞忠被立即押往刑场执行死刑。《八桂都市报》供稿(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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