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忠涉嫌“渎职犯罪”的取证问题如何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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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00:24 人民网 |
网友:薛克智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于2月12日被执行死刑。2月13日,《人民日报》员文章《反腐倡廉警钟长鸣》指出:“王怀忠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巨大损失。他直接干预土地的批租出让,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达亿元之巨;他虚报浮夸的一系列所谓‘政绩工程’,完全出于加官晋爵的目的,违背经济规律,劳民伤财,使本来就不发达的当地经济雪上加霜。与其他一些官僚主义或失职行为不同,王怀忠纯粹是恶意地渎职,为了所谓的‘政绩’,越是假的越去做,不但使当地经济深受其害,更使民心尽失。” 众所周知,从山东省两级法院的两审判决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对王怀忠的死刑判决是因为他犯了“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笔者注意到,有人认为,应追究王怀忠的恶意渎职罪。(参见陈飞《王怀忠是否涉嫌“渎职犯罪”》,2月13日《新京报》)我想,如果王怀忠确实符合渎职罪的犯罪条件,我们还的确应让其罪加一等,如此,方可实现或接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这一刑法原则。 不过,接下来笔者要问,司法部门为何没有以恶意渎职罪追究王怀忠呢?是我们的司法部门疏忽了这个重大问题,或者如网上一些人所诟病的所谓“昏庸”“无能”所致吗?我看,问题没有那么简单。关键恐怕在于,对恶意渎职的取证是非常困难的。 大家一定还记得,王怀忠在法庭上的“狡辩”嘴脸吧。曾有报道说,在法庭上,面对确凿的证据,王“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我想,凭着这厮的“德性”,对于种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上马,想必王怀忠也是坚决拒绝“失职”的责任应由其独自承担的,更不会承认是“恶意”的。事实正是如此。人民网记者在采访我国制度反腐研究学者李永忠谈王怀忠案时指出,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王怀忠没放过任何一个为自己辩护的机会。当公诉人提出,王怀忠应该对给国家造成的4162万元的损失负责时,王怀忠却辩解说:“这4000多万的损失即使造成,也是集体决策的失误,不该把这笔账算到我头上”。换句话说,他决策上马的那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是合乎“程序”的。必须看到,王怀忠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仅能够顺利通过我们的有关体制、机制和制度,而且王本人能够依此屡屡得以提拔、重用,这的确很需要我们认真反思有关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台重大决策貌似在遵循有关程序,但在相当程度上不过是“走过场”而已。真正的较量不在“台前”的表演,而在于幕后的“动作”——这才是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可以说,王怀忠是一个依靠绝对权力,依靠下级“臣服”或盲从来打造“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贻害后任与百姓的政治爆发户。耐人寻思的是,其“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在拍板和决策中似乎又是颇合乎“程序”的,披上了一层“合法”的外衣。在一些部门和领域尚存有体制缺陷、制度漏洞亟待修补和矫正的情况下,要获取确凿有力的证据,从法律意义上判其“恶意渎职”,决非轻而易举。 当前,我们应当质疑,某些单位和部门在投票决定重大问题的时候,作为领导班子的班长投下的那一票,是否与班子其他人的票的分量一样呢?我们往往看到,一些主要领导常常利用一己权威,强行使决议通过或放弃,而其他成员要么敷衍塞责,唯唯诺诺,要么得过且过,加以盲从,而敢于据理抗争者实在是凤毛麟角。在这种“伪正常程序”的操持下,民主被耍弄,最后决策权实际上掌控在少数人或个别领导人手里。而出了问题,就可以“集体”决策、程序“合法”等为借口为自己开脱,甚至逍遥法外。这是很不正常的。 事实上,破坏“程序正义”,滥用公共权力,有可能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古今中外,这样的教训太多了。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