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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不能仅靠行政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07:11 新京报

  据最新一期《瞭望》新闻周刊报道,近年来,我国的公共安全已然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每年因各类天灾人祸就夺去20万人的生命,而每年由于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计6500亿元人民币,我国每年8%的增长速度有一大半要被公共安全因素消耗殆尽。所以有学者指出,“在谋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全部过程中,人的生命始终是最宝贵的,应当像对待人口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一样,把重视公共安全作为一个基本国策来认真对待”。

  其实,就公共安全问题而言,时下的关键并非没人抓,而是因抓法“不得法”导致久抓不见其效。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并把控制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的安全管理办法,表面看将安全问题抓得红红火火,但往往很难产生较好的实际效果。原因之一就是这样强化公共安全的做法,实际上仍然是一种局限于条条块块的行政手段。

  仅仅依靠行政手段抓安全容易产生最大的弊端是,所谓的安全指标,从制订控制,到分解操作,直至最后的监督落实,每一个工作阶段的责任主体都浑然一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超脱性,容易在执行过程中产生走过场甚至是故意瞒报等恶劣现象。像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发生的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的特大透水事故,当地党政主要官员不是对此事故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及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密谋”后将事故真相隐瞒起来。因为假若老老实实上报事故情况,当地政府肩上的“安全指标任务”便肯定泡汤,所以站在他们当时的角度,隐瞒不报便是最佳选择。在这点上,当地负有监督之责的行政领导甚至跟失事矿主的非法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再者,仅仅靠行政手段来强化公共安全,也根本解决不了变“要我防”为“我要防”的安全意识到位的问题。这是因为时下行政手段对各相关责任人的约束力度有限,故而其始终都是在扮演着“要我防”的被动角色。尤其是在行政手段主导的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应对措施,仍然仅仅局限于部门或者地区性、行业性,缺乏从战略高度来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的制度设计。其应对方式也往往是传统的、行政式的陈旧模式,属“救火式”的事后补救,而缺乏预见性的事前防范。这样,就难免会在安全事故突发的紧急关头,各应对机关只会疲于应付,被动挨打,而缺乏主动、科学的防范策略和预警机制。尤其是以行政手段抓安全所暴露出的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弊端,难以从根本上、制度上来应对时下公共安全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因此,要把公共安全当做基本国策来对待,就必须走出时下仅仅靠行政手段抓安全的监督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和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确保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以形成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和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互动网络。周士君(河南公务员)(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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