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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凸现公众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07:11 新京报

  据2月2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市拟出台规定,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机关无偿提供有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允许用户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政府信息是用纳税人的钱生产、搜集和加工的,具有全社会所有的公共属性。

  去冬今春,广东、云南和安徽等省率先向公众开放“红头文件”,此举说明,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是公民的权利,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而绝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施舍和要做的一种姿态。

  公众知情权的现实意义在于:第一,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的体现。政府是人民的公仆。公仆办事情,主人应当知道,否则人民无法当家做主。第二,信息公开是政府科学决策的条件。什么事情都“暗箱操作”,公民想政治参与也是很难的。第三,信息公开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保障。公开性是预防不正当竞争和欺诈行为的良药。第四,信息公开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有效措施。“阳光能够杀病菌,路灯可以防小偷”是颇富哲理的。

  伴随着政治文明的逐渐提高,政务公开必将在我国全面铺开。但在最关键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这势必会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混乱。一旦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公民获得信息将再也不是被赐予,而是依法享有本来就属于他们的知情权利。信息不公开市民可依法起诉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权力的行使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任意、专断和暗箱操作。为了增加政府在市场管理中的信誉,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就必须把政府的服务成本降下来,减少政务管理的中间环节,变“黑箱”为明示,使政府管理行为规范、公开、明确、高效。由此,政府信息的透明和公开乃必由之路。王佳宁(重庆社科院)(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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