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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长谈《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2日11:47 大华网

  今年1月5日,汕头市政府令第75号公布了新制定的《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规定》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局局长章万多同志。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

  答: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是市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3月,我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取得立法权后,市政府就制定出台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制定汕头经济特区规章和拟定汕头经济特区法规草案规定》,以市政府令第1号发布,对市政府立法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几年来,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自1996年3月以来,市政府共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法规草案34件,制定政府规章76件。这些法规、规章的公布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推动了依法治市和依法行政工作的进程,为我市在改革开放和体制创新中更好的发挥“试验田”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但是,随着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深入开展,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件》等规范各级国家机关立法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相继颁布实施,1号令的一些内容与立法实践已不相适应,也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大符合WTO规则关于公开、透明的要求。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有必要及时总结市政府立法工作的经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新的规章。

  问:《规定》对起草、制定法规草案、规章,确定了什么指导思想?

  答:为了保证法规、规章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法规、规章的质量,《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的特点,规定了起草、制定法规草案、规章,除应当遵循《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所确定的立法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转变;

  (二)符合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施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能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五)符合本市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

  (六)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或者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问:《规定》对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法所规定的立法民主原则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过去,在一些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由于广泛听取意见不够,特别是听取基层群众、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不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质量。针对这些问题,《规定》规定了“起草法规草案或者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媒体、网站等多种形式”,“市法制部门应当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商会以及媒体、市政府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考察、学习等调研活动,起草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规定的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市法制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问:《规定》对今后法规草案、规章的决定、公布及施行日期有什么规定?

  答:《规章》规定了“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公布”。

  关于公布的形式和施行日期,根据我国加入WTO协议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不能一公布就施行,一般要预留一段时间供公众学习、领会,并做好相关实施准备;同时要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向全社会公开。据此,《规定》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为标准文本”。

  本报记者钟立(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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