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恶徒强暴后反成皮条客 被判强奸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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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3日10:38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2月23日电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从受害人到施害人,7名少女竟前后将8名幼女或少女介绍给陆嘉浩“破处”取乐,而非法开设地下赌场的恶魔“破处”的理由更令人发指:玩一个处女,打牌手气要顺3年。 成都中院已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都江堰法院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陆嘉浩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今年42岁的陆嘉浩是成都市人,1982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长期混迹于社会并非法开设地下赌场和“9号俱乐部”。在“破一个处女要红三年”的丑恶念头的支配下,长期包住成都天宇宾馆的陆嘉浩于2002年前后开始利用一些未成年人为其寻找年幼的在校女生供其奸淫。 2001年7月,刚过完14岁生日的都江堰少女王芳(化名)离家出走来到成都,在陆经营的“9号俱乐部”酒吧内,无经济来源的王芳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陆,并在陆长期包住的天宇宾馆过起了吃住不愁的生活。一晚陆直截了当地问她是不是处女!王芳连夜逃回都江堰,但在朋友“你惹不起他”的威胁中又赶回成都,将自己的清白献给陆。 2002年1月初,陆向王提出“给我介绍点小妹妹,最好是在校的”,理由是“玩一个处女,打牌手气要顺3年。”在陆答应给不菲的介绍费后,王芳开始为他物色小妹妹。 同月,王芳将都江堰某校13岁的在校女生娟娟(化名),骗至天宇宾馆陆安排的一个房间内,伙同陆一道强行脱光娟娟的衣裤,并目睹了痛苦挣扎的娟娟被陆强暴的整个过程。陆完事后给了娟娟200元、王芳300元。 与王芳一样,先被陆强奸后又在金钱的利诱下成为陆的帮凶的还有周敏(化名)、田莎(化名)、唐娜(化名)、邹宁(化名)、李欢(化名)和刘兰(化名),除唐娜已年满16岁外,其他女孩都只有14岁或15岁,而在短短的6天时间里,她们就单独或合谋给陆介绍了5名供陆“顺手气”的无辜幼女或少女。 这起恶性案件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唐娜的交待,恶魔陆嘉浩于案发几天后落网。 都江堰法院一审时,其中4名受害少女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陆、田、唐、刘共赔偿精神损失费40万元及医治性病的费用2万元,但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均未向法院出示医治性病的有关医药发票和证明。而另4名受害少女因证据不足,法院并未认定她们被害的事实。 一审中,恶魔陆嘉浩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王芳作为强奸罪的从犯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唐娜犯强迫卖淫罪,鉴于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归案后有立功表现,因此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处罚金500元。而田、邹、刘作案时未满16周岁,不符合强迫卖淫罪的主体要件,3人依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陆对此判决不服,上诉到成都中院,该院近日终审维持原判。(张学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