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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 不利于维护购房者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3:5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某市民问: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并注明了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分摊面积,但我入住后实测的房屋使用面积不足买房面积的60%,请问我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刘金玲律师答:从空间关系来看,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共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和套内墙体面积。从法律上讲,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归该套房屋业主独立所有;共用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由全体业主按其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有。房屋使用面积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且法律和技术规范对各种面积之间的比例关系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从保护购房人利益来看,关键是选择哪种面积作为售房计价面积。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但目前商品房买卖中普遍采用后一种计价办法。

  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一是不便于购房人比较判断其所购房屋独立产权面积的价格高低,二是购房人无法自行测算其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三是妨碍了购房人按独立产权面积主张权利,四是与其中的共用建筑面积的共有性质相抵触。由此可见,按该计价方式售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应当取消。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如北京)的地方法规已经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可见以立法方式逐步取消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价售房,已成大势。在我市地方法规作出硬性规定之前,建议购房人按套内建筑面积选择房屋并换算购房价格,同时力争与开发商约定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款,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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