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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规定》下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7:33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本报2月23日讯(周卫国 屈翔罗玉林谢兴无)今天,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厅已向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转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3月1日起施行《最低工资规定》。

  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原有的政策规定,如有与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内容不一致之处,按该文件执行。要严格按照该文件,改进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在调整和测算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本年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市州应于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工作,将调整方案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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