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调解最快1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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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8:2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本报讯(记者 欧阳晨 通讯员 交宣)从明日起,广州市将施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快速调解办法》。今后,公安交警部门将在15分钟内对仅造成车物损失的事故完成索赔调解,在30分钟内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完成索赔调解,调解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如果当事人各方未达成协议,可持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这一《办法》,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各方将在接受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前被事先告知事故赔偿的规定、范围和标准,并可提出自己的索赔意见。 可邀保险公司派人旁听 《办法》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在调解前,要先将《交通事故损害调解告知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意见书》提供给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提出自己的赔偿意见。而凡是愿意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办案民警将把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意见书》复印存档,并让各方当事人互相交换,以便互相了解对方的赔偿要求。 在当事人各方提出自己的赔偿意见后,办案民警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建议书》。凡是达到损害赔偿调解条件的,办案民警将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发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通知书》,预约调解时间,并且告知事故各方可以请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旁听。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及时掌握车辆投保人的事故损失情况,方便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化解分歧,及时办理保险索赔手续。 调解一般不超过两次 《办法》也对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时间和次数作出了规定。今后,广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一般不超过两次,两次调解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一日。交通事故责任者将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70%;(下转A4版)(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