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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铁规"严肃国有产权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8:30 四川新闻网

  中国西部网消息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开、完整地披露———记者昨(23)日获悉,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严肃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规定》。违反《规定》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

  据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介绍,有关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近期成为群众举报和投诉的热点。一些地方和单位“暗箱操作”,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有的领导干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或从中捞取好处,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企业职工的利益。去年,我省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投诉33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16起,立案查处违规案件4件,避免了4.75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为此,《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人必须采用公开、平等和竞争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产权评估结果和国有产权转让底价必须报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和确定;只有一个受让方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转让过程必须有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

  《规定》要求,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依法制订转让方案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涉及职工安置的企业,还必须同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支付和使用方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参与收购的管理层人员必须回避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且收购资金筹集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

  该《规定》还对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工商、税务、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出了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要求。

  据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党组(党委)将对管辖范围内国有产权转让工作纪律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记者陈婷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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