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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未完工摔伤人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09:00 金羊网-新快报

  法院判决:开发商、物管公司要赔偿

  由于大厦建设尚未完工,楼梯没有扶手和照明设施,前往帮业主装窗帘的人在物管公司保安指引下走楼道不小心摔致重伤,谁应该对此负责?东山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当事人、房地产公司和物管公司三方都有责任,后两者应共负6成责任。

  新快报记者 杜宇轩 通讯员 墨涵

  2002年12月16日下午,60岁的何老汉到东山区某大厦帮其朋友(该大厦业主)装窗帘。由于窗帘导轨太长,不能进入电梯。

  经询问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保安表示可从走火通道(即楼梯)上楼。但当时大厦建设尚未完工,楼梯没有扶手,也没有电灯等照明设施,物业公司只用了一块木板挡住通道口。何老汉一行搬开木板后,何老汉第一个进入了黑漆漆的楼梯通道。不久,他一脚踏空摔到了地下停车场,这一摔可摔得不轻,他的右腿和右手粉碎性骨折,住院17天。

  之后,何老汉提起诉讼。他认为,开发该大厦的某房地产公司和物管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公司认为,何老汉不是该大厦的业主,所以不是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另据其和某物业公司的协议,该大厦发生的一切不安全的事故都由物管公司承担责任。

  物管公司则将责任完全推到了原告和房地产公司头上,认为原告在明知没有照明设备、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楼梯,其自身有过错;而据房地产公司在关于该大厦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开发商应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明知楼道未完工、没有照明设施的情况下进入楼道导致摔伤,本身有过错。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大厦的开发商,对该大厦的公共设施、设备有维修、管理的义务,由于大厦的楼道未修好,造成原告摔伤,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物管公司是接受房地产公司委托对大厦已完工的部分物业进行管理,其保安员没有阻止原告进入楼道,导致原告摔伤,物管公司应承担管理不善的义务。

  因此,判决何老汉、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按4:4:2的比例分担原告的经济损失3万余元。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1.2万余元,物管公司赔偿6000余元。(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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