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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一信用社主任非法放贷1.5亿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11:52 大华网

  本报讯21日,梅州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兴宁市兴城镇城市信用合作社原主任郑某被控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郑某在担任兴宁市兴城镇城市信用合作社主任期间,为了本单位的小集体利益,以单位名义吸储资金、拆借资金不入账,将资金用于账外经营,从中收取手续费,到发案时为止,1.4亿元无法收回和返还,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

  据了解,从1994年8月至1998年4月,郑某将吸储客户资金不入法定账的1.57亿元用于账外经营发放贷款。此外,他从1994年1月至1996年12月间,先后向其他金融部门拆借或贷入资金累计6.43亿,用于账外经营中“拆东墙补西壁”,并将上述资金账外贷给单位或个人,从中牟取利益。另据办案人员查证,从1994年至1999年间,他先后账外放贷资金3.8045亿元。到发案时为止,共有拆借资金、吸储资金6734万元未返还,7312万元账外经营放贷资金未收回。(绿叶)(来源:《汕头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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