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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入学”案终审家长仍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09:29 金羊网-新快报

  家和学校只是一墙之隔,但16名小学生却因属于非“地段内学生”,不得不舍近求远上学。本报2003年9月19日报道了全国首例中小学生“就近入学”争议案,昨日,家长们接到法院的终审判决书:驳回家长上诉。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徐进

  16名小学生的户籍均在同一小区内,该小区是泰景花园的组成部分。几名小学生是1997年入读小学的,当时由于泰景花园的配套小学尚未招生,家长将他们送到了石化小学借读,直至小学毕业。自去年3月起,这16名小学生的父母多次打电话到区教育局,要求安排他们的孩子升初中时“就近”入读泰景中学或广州市第86中学。

  黄埔区教育局则认为,“就近”并非绝对的就近,而是相对的就近。泰景中学的对口小学是怡园小学、下沙小学、泰景小学。而起诉人并非上述对口学校的学生,因此,这16名学生毕业于石化小学,应当进入石化中学就读。

  双方最后为此闹上法庭,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区教育局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无不当,法院判决驳回家长们的诉讼请求。

  16名学生家长中有10人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的上诉理由多种多样:有家长何某要求公开广州市第86中初中部招生情况;有家长认为“就近入学”、“入学平等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权是减轻学生负担,平等享有教育设施的法律体现,他们交了小区的公摊建设设施费,就应有权享受小区公用设施的权利;也有家长提出,法律规定的标准是最低标准,虽然黄埔区教育局“没有违法”,但一个服务型政府绝不应该只停留在“没有违法”的最低标准上,而应有换位思维,真正解决学生的“就近入学”,而不是“区内安排都属就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埔区教育局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职责和权限。其制定其辖区范围内的中小学招生办法则是其职权和职责之一。区教育局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安排“免试就近、对口入学”的办法,没有违反“就近入学”的原则。2004年2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然而,在2月24日宣判时,家长都没有到庭。家长何某说:“孩子都上了半年学了,判决结果对我们来说已经没有意义!”昨日,家长收到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终审判决生效。但有部分家长还想找检察院抗诉。(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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