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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依法信访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7:27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问:为什么要修订省《信访条例》?

  答:《浙江省信访条例》自1997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和加强我省的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引导信访依法有序进行,维护我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发展的不断深入,条例的一些滞后于社会实践的矛盾也逐渐显现。集中表现在:关于信访人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特别是关于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并使之落到实处的规定,还比较欠缺;关于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和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关于信访秩序维护方面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修订条例的指导思想和修订的主要过程?

  答:信访条例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民主权利的重要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信访是宪法规定的人民群众的基本民主权利;信访反映的问题,多数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多数是有道理的,多数是可以通过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或者努力得到解决的;修订条例的立脚点和重点,应当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去年7月22日召开的省委常委会决定,修订草案由专门负责立法工作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起草。修订草案除了书面印发征求省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的意见,组织专家讨论论证外,还充分发扬立法民主,采用了公开登报、网上发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全社会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负责同志还亲自两次带队,到湖州、绍兴等地进行立法调查研究,面对面听取基层各个方面的意见。根据各地、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作了多次研究和修改。最后,修订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于今年1月16日通过。

  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主要对哪些问题作了重大的修改和补充?

  答:修订后的《信访条例》重点对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了修改和补充:一是进一步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对信访的性质、地位和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二是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及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要求,促进信访事项的及时、有效解决;三是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如何进一步体现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信访权利?

  答:条例在总则部分,对信访的性质和地位作了规定。条例规定:“信访是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切实加强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并将“尊重人民群众意见,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作为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条例还新增“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章,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信访人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处理程序”;“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等四大权利。与信访权利规定相对应,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信访人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依法信访,遵守信访秩序”的义务。

  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对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要求等作了哪些方面的规范和强化?

  答:对信访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最终要靠国家机关认真办理信访事项来实现。因此,对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责任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方面的立法制度设计,是本次修订工作的重中之重。条例具体从五个方面加以规范和强化:

  一是明确规定信访工作由一把手负责。信访工作首先是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政治责任。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由本机关的负责人负责”,并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来电、传真、电子邮件,接待集体来访和其他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国家机关负责人履行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应当列入其政绩考核内容”。

  二是推行信访政务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电话、信访工作制度等信访政务情况应当公开,方便人民信访。

  三是明确规定了涉讼信访事项的处理途径。条例第十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行政复议、仲裁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对已经进入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或途径提出”。从而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促进有关国家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

  四是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告知信访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访的受理、交办、转办、报送的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信访人”。

  五是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形式和实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包括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或决定,以及相应的理由和依据”。这是从制度上落实有关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责任,防止对信访事项的办理不负责任的重要措施。

  六是强化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对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认真办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对信访不接待或者应当作出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推诿、敷衍、拖延的”,“未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或者复查意见的”等,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问:修订后的《信访条例》,在规范信访秩序方面作了哪些补充规定?

  答:近年来,扰乱国家机关办公、堵塞交通等非正常信访的现象增多。这些现象的存在,一方面干扰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影响了他人的信访权利,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信访人自身信访事项的有效处理。为了依法规范信访活动,维护好正常的信访秩序,保障大多数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条例增加了“信访秩序”一章,对信访秩序进行规范。

  一是条例第三十三条强调,维护好正常的信访秩序,是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人共同的责任。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

  二是条例第三十四条将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的义务具体化,对一些直接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非正常信访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一)占据接待场所,妨碍、阻止其他信访人信访;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的;(二)捏造、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滋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三)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四)威胁、诽谤、围攻、殴打信访工作人员;以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五)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设施、财物;(六)携带危险品、爆炸品、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七)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八)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是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人有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将违法行为人强制带离。

  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有什么要求?

  答:修订后的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仅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而且适用于各级党委机关。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发布和施行的重要意义,把实施《条例》作为落实“依法治省”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2004年全省信访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一是要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二是按照《条例》要求规范信访工作;三是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推进全省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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