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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探望女儿难如登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7:28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记者杨绪忠通讯员韩哲)和前夫离婚后,想要探视女儿,却遭到前夫百般阻挠。近日,为了争取对女儿的探视权,家住余姚市西北街道的陈女士将前夫告上法庭。

  14年前,原籍湖南的陈女士来到余姚闯天下,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人马某,并与之结了婚,3年后生下一个女儿。婚后,夫妻俩共同开公司做生意,赚了不少钱,并购买了房子、轿车,日子过得红火。但在去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两人于去年7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除对财产进行分割外,还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

  陈女士以为,虽然和丈夫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女儿始终是自己的,平时去看望一下应当是很正常的事。令她想不到的是,离婚后第二天,她到前夫的住所去看女儿,前夫明确告诉她,女儿既然归他抚养,他对女儿就有支配权,今后不许陈女士再来看女儿。为此,双方发生过多次争吵。为了不想和前夫发生冲突,陈女士只好偷偷跑到女儿所在的学校去看女儿,学校老师也对陈女士给予同情和帮助,几次短暂的相见让陈女士的爱女之情得到了一些满足。但是,这很快被马某发现了,他采取了更为严格的“防范”措施,每天一到放学时间就把女儿接走了。陈女士只好经常流着泪远远地站在路边看上女儿两眼,并时常给女儿寄去一些衣物和零用钱。但马某背着女儿,把陈女士寄来的钱物全都退寄了回去。无奈之下,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

  本月初,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针对陈女士是否应当实现探视权以及实行的方式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官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的女儿是个独立的人,已具备了一定的思考能力,应当尊重孩子的意见,通过法庭调查,不能认定孩子不想见到妈妈,且马某也不能举证陈女士对孩子确实存在负面影响,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陈女士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天行使对女儿的探视权,时间从上午8时起至第二天上午8时止;探视权的行使可一直持续到女儿年满18岁时止。

  相关法律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探视权有较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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