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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道路停车费业主同意才能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7:33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朱志莹

  宁波晚报讯市物价监督所的统计数字表明,有关物业管理费的投诉案件不断上升,并成为当前价格投诉、咨询的热点之一。为此,物价部门昨日专门就我市物业管理收费问题作了说明。

  据介绍,有关物业管理费的投诉之所以一直居高不下,除了某些物业公司行为不规范之外,有些居民对现行物业管理费定价标准或方式不甚了解也是一个原因。为此,物价部门特别重申:目前,我市普通多层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定价,高层公寓(住宅)、别墅等高标准住宅、高层大楼以及普通住宅小区外其他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价部门还专门就小区道路停车费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可划定停车位。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

  物价部门对此解释说,按全国《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按照规划建设的小区道路,属共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拥有。因此,在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物业管理企业收取部分业主停车管理费是合理的。但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小区物业管理,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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