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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直接监管”转为“宏观调控” 王迅行长解读新《中国人民银行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5日18:1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2004年2月1日,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式实施。昨日,记者就该法修改的背景、目的及新法实施后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能等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行长王迅。

  修改背景:职能发生转变

  对于此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背景和目的,王迅说,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后,其主要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为了适应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最大变化:一强化、一转换、两增加

  那么,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王迅说,原《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这次修改后,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概括而言,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就是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一个转换”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两个增加”是指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突出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体现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王迅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化解金融风险;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等等。

  保留部分监督检查职责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督检查职责。王迅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对与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从事金融服务等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9种行为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人民银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则可以建议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本报记者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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