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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机制必不可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1:38 红网

  发生在吉林市中百商厦的“2·15”特大火灾让54名市民远离了亲人,70名伤员躺在了医院。继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多次就救火现场“指挥失误”陈述调查论据之后,吉林市消防支队政委全永根也坦然承认了自己在现场指挥中的失误,并说要负现场指挥不当的责任(见2月23日《新京报》)。此前,2月19日的《燕赵都市报》曾以“吉林市2·15火灾:消防部门应否反思?”为题,以现场报道的形式对“2·15”特大火灾事故中消防部门的有无失职行为首次发出了媒体质疑,现在终于有了来自官方的正面消息,虽然这还仅仅是一个初步的结论,但仍是一种可贵的进步,社会期待着对于消防部门是否存在失职失责行为能够真正进行深入调查,早日拿出处理结果。

  在特大火灾事故之后,问责于消防管理部门,在近年来还不多见。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发生事故254811起,造成直接损失15.9亿元。进入2004年,仅2月13日至15日三天,即发生伤亡事故28起,导致140死亡。在这些事故发生后,我们为灾祸的突然降临而感叹、为死难者哀悼、为财产的损失惋惜,但是社会似乎很少去追问消防部门的失误、消防监管的失责,这种问责意识的缺失,是我们的传统思维使然?还是社会原本就缺乏这样的问责机制?

  在每一次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我们大致都会读到这样几则接续的新闻:一是,事故主体原本就消防隐患多多,消防部门早有察觉,但是,有关部门始终置若罔闻,终于酿成大祸;二是,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迅速组织在所辖范围内的消防大检查,彻底消除隐患。但是,我们总不明白,为什么在每一次的彻底的、“地毯式”的检查之后,消防隐患依旧多多,并能延续到下一次灾害发生。当然,有许多的灾祸和事故原本就是人力所无法预料、无法预防的,但是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又有多少消防事故原本又是在预料和预防之中的呢?在火灾的救护现场,消防官兵的英勇献身精神时常让我们感佩,但是,我们不应该由此失去对消防现场指挥是否失误、措施是否得力、救护是否到位的质询。

  或许有人会说,这样的问责对于消防部门是否是一种过分的苛求,是否算是有意的为难?但是,这种苛求和为难又恰恰是社会所必须的,因为相对于人的生命价值而言,任何苛求与责难都是必须的。试问,有多少过分的苛求和有意的为难能挽回一条鲜活的生命……

  还记得去年湖南衡阳11·3特大火灾发生后,有媒体披露:早在1998年消防部门在检查坍塌大楼的时候便提出了三点消防整改意见,被有关部门当成耳边风的消息。那时,笔者就有一个疑问,既然在长达三四年里,楼主可以无视消防整改意见,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依法赋予当地消防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罚权力到哪里去了?在火灾事故中当地有关部门究竟有没有消防监管失职之责?可惜的是,在当时一片颂扬英雄群体的舆论声浪中,很难发出这样的质疑之声。现在,面对中百商厦的“2·15”特大火灾,如果没有公安部高级官员的首问,有谁能理直气壮的站出来问责消防?这说明什么,说明社会还缺少一种对于生命负责的追问意识和问责机制。

  为此,中国应该建立一个针对灾害救助与防范的法定问责制度——在特大灾祸发生后,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拿出一份详细的事故现场抢救、处理报告,接受社会和舆论的合理监督与质询,追究失职、失责人员的法律责任,不断强化防灾、救灾的制度基础,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稿源:红网)(作者:康劲)(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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