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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文明“创建文明城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1:38 红网

  湖南衡阳出了件怪怪的事情:市交警队与某公司合作,在出租车上张贴“创建文明城市”的标语及该公司的广告,贴则给10元钱,不贴则罚款100元。还真有一些不“合作”的士司机被“逮住”罚了100元。(2月20日《三湘都市报》)交警的作法真够隐蔽够霸道的,你主动接受“创建文明城市”,就给10元“广告费”;如果给脸你不要脸,就立马变脸罚你100元。有这样用“不文明”“创建文明”的作法吗?

  张贴广告是不是交警的份内之事?当然不是。交警要做事是依法指挥交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查处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作为城市一员,作为城市一名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本身就是维护城市形象。国家没有授权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搞城市形象宣传,更没有说交警可以与企业合作,强制司机接受广告的。因此,交警的做法超越了自身的权限。

  交警乐于越权的动力是什么?表面看是为“创建文明城市”出力,从新闻中的“交警队与某公司合作”看,实际上就是利益驱动。交警与广告公司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宣传“创建文明城市”只是个招牌,是个幌子。如果要找“合作伙伴”,那也应当是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红头文件至少是会议精神作依据。当地媒体报道此事,说明并非政府直接安排,而是一种商业行为。

  交警为什么敢强制司机接受广告?无非是手中有权。司机归自己的管理,交警有“随意”处置权。这种权力不是法律给予的,相反要受到法律的限制。那么强制就是交警队权力所派生出来的“权力”,不贴广告就罚款是随意制造出来的“交通规则”,将手中的权力转移到另外一个方面,使权力在公务活动中异化为物质利益与绝对的强权,这就是交警大队手在的“利剑”。当强者对弱者行驶强制权力时,弱者的现实选择就是放弃自己的权力,选择“接受”。

  “创建文明城市”没错,但当为创建文明城市而让百姓受罪时,就是外表整得再好看,创建成功了又有什么价值?文明不是展示给外人看的,最终是给自己的百姓造福。在交警敢于这么大胆做,除了利益、特权等因素外,衡阳市政府也脱不了干系。交警所为政府可能“不了解情况”,经媒体报道后可能要惩处某些责任人。但创建过程中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如何确保不扰民,特别是滋生某些权力部门的腐败行为,这是政府首要考虑的因素。政府考虑到这一点吗?

  在进入21世纪的今天,用野蛮“创造”文明的时代早已经过去。任何职务行为都要遵守法律法规这一底线;用文明的手段达到文明的结果,这是基本的方法与途径。至于形形色色打着“创建文明”“发展经济”等等大旗者,却要以野蛮形式达到目的的话,看看背后的真实情况,都有一些见不得人的东西,都能找出着衡阳交警一样的“小九九”。衡阳交警大队的行为绝非一个点,而是代表一个面,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稿源:红网)(作者:龚明俊)(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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