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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错”不是遗传病和传染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2:23 人民网

  网友:周洪庆

  2月22日,广东省考试中心招考部有关负责人证实,该省考试中心公布的《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考考务工作的通知》中,销去了考生档案中《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这项入档资料。也就是说,已实施20年的考生父母、抚养人及学生主要社会关系“过错”要入学生档案的做法,在广东已明确取消了。但教育部招生处有关人士称,既然教育部的“暂行规定”尚未修改,还是要按“规定”来做。(2月24日《新京报》)

  据报道,这个《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学生父母或抚养人、学生主要社会关系有无因重大问题被判刑以及时间、地点、原因及刑满释放后的表现,而且还要被调查人(考生父母等)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不怕各位见笑,孤陋寡闻的我,在看到这则新闻之前,以为高中毕业参加高考要有《高中毕业生家庭情况调查表》这么一个规定早已取消,根本没想到这个教育部制定的、已执行了20年的陈年旧规仍在全国执行。

  我国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了,早已不是“老子英雄儿好汉,老子反动儿混蛋”“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儿会打洞”……那个“唯血统论”、“唯家庭出身论”的荒唐年代了,依然把学生父母、抚养人及学生主要社会关系的“过错”与高考考生本人扯上关系,存入其个人档案,让人有恍若隔世之感。

  记得就在上月下旬,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还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的实施办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经考核、调查,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先前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处置其前科材料,其刑事处罚、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

  这个“实施办法”把未成年人自己所犯的“过错”给予“消灭”,让他“重新做人”,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而教育部的这则陈年旧规却把别人的“过错”强加于刚过未成年段的高考考生,让他遭受歧视,这种做法可谓陈腐落后,与当今时代格格不入。两者之间,天壤之别!

  医生在给病人看病时,往往会问患者有无遗传病史或家庭病史、有无接触传染病人。医生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因为科学已经证明,许多疾病确会遗传和传染,他这是为了更好地诊断疾病和治疗疾病。令人不解的是,教育部这个陈年旧规居然一直把“过错”当作“遗传病”和“传染病”!此举显然不妥——父母的“过错”根本不具有遗传性,抚养人及主要社会关系之人的“过错”根本不带有传染性!

  教育部这个陈年旧规,确实该与时俱进了!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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