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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不负责”不合理(你谈我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2:27 人民网-华南新闻

  周海亮

  据报道,广州的陈先生去某银行取了一捆现金,在未拆封条的情况下,10分钟内到另一家银行准备汇出,结果却发现内有一张假钞。他回头与前一家银行交涉时,对方却称钞票一离开柜台就不再负责。

  不仅仅是广州的这个储蓄所,在全国大多数银行、信用社及储蓄所,都有“离柜后不再负责”等类似规定,事实上,这已经成为这些部门在对待“假币”等问题上的行规。诚然,这样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因某些顾客的“无理取闹”、“恶意替换”等行为而造成的银行方面的损失,但同样,此规定更多地体现出一种规定的“单方面性”和“片面性”,是一种不合理的行规。

  “离柜后概不负责”的规定完全是针对顾客的行为所制定的,即:此规定产生的基础,是对顾客的不信任。一个常见的场景是:银行在收到储户的存款时,会一张一张地验明,全部验证是真币后,方才办理业务。而在给储户取款时,这一过程却被所有的银行忽略,而仅仅依靠顾客自己来验证。于是,这个规定就显示出不公平的一面。毕竟,普通百姓对于如何验证假币大都只有一点皮毛上的知识,比较一下“存款的专业检验”和“取款的业余查明”这两者的巨大反差,百姓的弱势地位就显露无遗。那么,“存款到某行,安全又吉祥”等一系列的广告词,就变成了打了折扣的承诺。

  即使作为一个特殊的商业和金融机构,银行也应该同多数有竞争性的其它行业一样,保证其服务的“人性化”和“彻底化”,而不是那种冷冰冰的“不再负责”。其实,陈先生有没有打开银行封条已属次要,重要的是:当储户对银行提出质疑时,银行应该积极协同储户查明真相,而不能仅告知储户“不会对假钞一事负责”。假如是储户的“恶意替换”行为,那么,应该由公安机关处理,银行只能够起到“辅助举报权”而并没有“判案权”;假如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者是银行工作人员的“恶意行为”,那么,“离柜概不负责”就无疑成为他们失职或者违法的保护伞,于是,“离柜不负责”仅仅成为了保护银行自身利益的一项“单边规定”。甚至可以这样理解,“离柜后概不负责”正是银行在其垄断地位和少有竞争的大环境下的一种“不规范”行为!

  目前国内银行所欠缺的,正是协同储户查明真相的相关规定和手段。作为我国货币流通的主要部门,假如不能够为从自己处流通出去的货币的真实性负责,那么,这样的部门,就是不合格部门;而这样的规定,就是不合理规定。

  《华南新闻》 (2004年02月26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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