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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指导性和创新性―――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4:29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作为管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规范,汲取了我国国企多年改革实践的经验和教训,富有指导性和创新性。

  《办法》关于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制度。其中,对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和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之间,设置的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制衡,体现了法人治理的结构安排。有利于保障转让最终实现企业资产的合理配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办法》增设了转让前应经批准的前置规定。其中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分三类:一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二是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三是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办法》新增暂停交易机制。其中规定,转让经批准后,应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此后进行的交易应以经核准和备案的评估值作为转让价格的参考。该办法明确当交易价格低于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使关于国有产权交易中止的规定更具操作性。

  《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国有产权转让报批的必备文件。这一做法也改变了此前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仅将法律意见书提交给交易机构的规定,其通过充分发挥律师专业服务方式,为国有产权转让“把一道关”的用意非常明显。黄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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