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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纠纷牵出法规盲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5:10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高家宽 实习生潘家嘉)在快递公司托运了20天的物品“神秘蒸发”,既没有寄到收件人的手中,也没有回到寄件人的身边,由此,托运人与承运公司的纠纷牵出了法规的“盲区”。

  昨日,在中石化工有限公司供职的市民王先生向本报维权热线反映,今年2月6日,他在无锡市一家名为“快马快递”的快递公司快递了一副价值约400元的近视眼镜,寄往盐城市射阳县某中学。当时王先生在填写邮递单时,没有注明承运的物品的品名、数量及价格也没有注明要保险,该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诺将在一天之内送到。过了3天,王先生与盐城方面取得联系,得知尚未收到。他带着单据找到了“快马快递”无锡分公司,可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经查称,他们公司盐城分公司认为自己的业务辐射能力有限,不能到达射阳县,说已转到了无锡来了,并叫王先生耐心等待,可谁知这一等竟等了20天,该公司对此也没有一个合适的解释。

  而该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负责人曾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因为该公司在盐城分公司业务能力范围还不能辐射到射阳县,所以只得退了回来,现在无锡这边还没有接到盐城的退货及回执单。当记者问起,既然不能承运,为何当初会接受王先生的托运呢?都20天了为何还没有收到呢?曾先生坦言,其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存在过失,不熟悉业务,不清楚射阳不能承运。至于20天不到,他认为是盐城方面的原因,和无锡分公司无关。谈到如何丢失,他表示只能按照他们公司的规定付运费10元的3倍,也就是30元。

  消费者托运物品没有保险丢失后该如何得到相应补偿呢?无锡市邮政局的经济师沈先生表示,目前,像这样的投诉很多,托运物品没有投保丢失后,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来衡量。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李弘毅就此指出,20天没收到托运物品,而两边同属一个公司,作为商家快递公司应拿出一个方案对因公司工作人员人为失误而造成消费者损失的一定补偿。快递托运以前一直是由邮政局一家来垄断,随着市场放开后,许多公司都可以来经营,快递行业呈现市场化运作。由于国家就“物品托运”还没有相应的法规来具体地细定,消费者出现类似情况,往往也不好界定。各个公司也因此只制定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具体操作。作为消费者往往不懂或是不知情,遇到类似的情况没有办法解决,他希望国家就此能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尽快出台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快递市场。

  《江南时报》 (2004年02月26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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