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有损军人形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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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5:1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昨天,盐城市旧货调剂市场附近的居民向本报反映,该旧货市场里一电脑维修部打出的广告竟是一张部队战士集体照,他们感到疑惑:军人怎么可以做广告呢? 根据居民提供的线索,记者来到旧货市场。在离路口不远处的一家电脑维修部,果然以几个军人的生活留影作为广告牌。居民们说这块广告已悬挂很长时间了。无独有偶,记者在解放南路盐都新区处也见到一家眼镜店的广告牌是店主服兵役时的生活留影。正当记者准备就上述两店的做法采访有关部门时,又有群众反映,在城区新兴、北闸等地段有摩托车手头戴带着军徽的头盔。记者赶到北闸发现,一些摩托车驾驶员的头盔上确实镶着闪亮的军徽。记者问及为何要把军徽镶到头盔上时,他们竟回答:这样很威风,开起车来带劲! 据了解,早在2002年3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3条就明确规定:军人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我国《广告法》第7条也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盐都县人武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军人形象做广告、非法着军装戴军帽等行为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有损军人形象,损害了统一着装的严肃性。但是人武部只能对军人违反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罚,对于普通老百姓没有处罚权,这应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记者又和盐城市公安局取得联系。该局宣传处的张处长指出,利用军人形象做广告要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不能随意乱用。盐城军分区有关人员得知此事后表示,根据内部规定,上述行为是违法的,有损军人形象,军分区近期将对盐城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整顿。 本报记者 姜振军 实习生 李亚东 《江南时报》 (2004年02月26日 第八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