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模也有权利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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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7:07 深圳商报 |
陈再新是1979年浙江省惟一一个全国劳动模范称号获得者,为了一笔征地补偿金,“为了引起龙泉市委领导的重视,他把家里所有的荣誉证书和奖章都拿到市委门口……”他的做法引起了争议,被人讥为亵渎荣誉。许多人认为:既然被评为劳模,就不能向组织和政府提什么要求。 必须澄清一个事实:陈再新即使退休后穷得叮当响,他也从未向组织提出过任何要求。他这次的行为完全是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众的这种心态其实不正常,它的负面影响表现:一是劳模在这种大众心理的压力下,有时会被迫放弃作为普通人应享有的权利;二是公众对劳模的期许,往往会拿一种放大了的道德标尺去衡量他们,认为他们反正吃亏惯了,再吃亏一回理所当然,从而忽视了对他们的关心和救济。 这种放大劳模效应缩小个人权利的现象,与评选劳模的初衷是不符的。记住:劳模也是公民,他们的公民权利一样需要人们去捍卫。以一颗平常心去看待劳模,这是公民意识成熟的标志之一,也是人性的回归。(《中国青年报》) 作者:《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