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易应该提前过户(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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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7:53 北方晨报 | ||||||||||
根据辽宁省《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没办理交易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主要责任由最后承买人担负,如最后承买人暂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垫付。因此,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类似韩先生的读者要承担一定风险。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的规定,记者再次采访了辽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的毕科长。据毕科长介绍,办法中虽然规定了可以对违反规定的现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但是却没有明确如何证明机动车所有权确实发生了转移,行政处罚讲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他们无法对现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的刘海波律师说,行政执法必须要证据确凿,韩先生说自己的车卖给了他人,但是有关部门不能以机动车“事实”上的转移对所有人进行处罚。而韩先生作为机动车出卖者,没有在机动车交易前办理好过户手续,也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目前,韩先生可以与现机动车所有人协商,要求对方履行车辆交付以及相应手续办理的协议,否则只能通过讼诉渠道解决此事了。 本报在此提醒私车交易的车主,在进行交易时一定要依法办事,办理好相关的过户转籍手续后才能交货。帮办记者王艳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