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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6年才为加班费告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09:58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闫晓光通讯员芳法) 广州市芳村区一环卫所环保工人为领取加班工资,集体与单位叫板,单位因此补发了3个月的加班工资。在拿到工资袋后,其中1名工人想起自己已工作了6年,却从没有得到过加班费。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发这6年的加班工资,但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他又将环卫所告上法庭,但也因同样的原因输了官司。

  加班6年才想起要钱

  原告赵林(化名)于1997年3月入职一环卫所,做清洁工作。从1997年至2002年,他一直都以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工作,每周总工作时间为45小时。

  2003年3月末,赵林工作的环卫所中有人提议集体上访,要求补发历年来的加班工资。见大家都去,赵林便也跟着一起去了。2003年4月7日,环卫所给出了答复,决定补发200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加班费,自2003年4月1日起的工资则按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发放。

  2003年4月10日,赵林拿到了补发的加班费,他将这笔钱仔细掂量了一下,突然想起自己已经工作了6年,却从来没想过要加班费。于是,2003年5月19日,他向芳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环卫所补发6年来的超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临时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共计16425元。6月30日,他收到了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赵林对这一结果十分不解,又告上了法院。

  超过时效没得补一分钱

  芳村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林在工作期间,一直都是按月领取工资及奖金。他在每月签收工资单时,应当知道环卫所有没有给他计付加班工资,但他却一直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向有关部门反映,直到2003年3月31日才提出这个问题。2003年5月19日,他才正式申请仲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赵林的所有请求都超过了法定申请仲裁的期限,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日前,法院驳回了赵林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津

  何谓“争议发生之日”

  詹建军(广州市美联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解释,“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象我们平时理解的那样,要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当事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

  本案中,赵林按月领取工资,他加了班,在领取工资时,如果工资里不包含加班费,就可以推定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仲裁时效就从这时开始计算。这是《劳动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地方,这也要求劳动者在一定要知法,懂法,时刻注意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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