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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市场调节价药品取消备案制省物价局表示此类药品须明码标价如价格异动仍将干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6日16:45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何雪峰通讯员钟洁)从3月1日起,广东生产的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再在物价部门办理药品价格备案,可自主确定药品的零售价。但广东省物价局表示,这些药品仍要实行明码标价,而且在紧急时期物价部门仍将干预药品价格异动。

  药企自主定价将无须备案

  昨日,广东省物价局下发通知,废除市场调节价药品的备案制。通知表示,凡在广东生产或销售的《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和《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之外的市场调节价药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剂型以外的OTC剂型),省物价局不再委托广东省价格监测中心办理价格备案业务,也不在广东价格信息网、《物价公报》(广东版)等媒体公布其价格,以往在广东省《药品价格专刊》上公布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价格信息或出具的价格证明资料,自3月1日起同时废止。据悉,这类药品约占药品总量的90%,此前其定价须到物价部门备案公示,由《物价公报》公布之后才可以执行,前后约10天时间。

  物价部门禁干涉企业定价

  广东省物价局要求,对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实行明码标价。今后,对属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定价权,不得以备案、价格认证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或公示其价格。各医疗机构和代理招标的中介机构不应再要求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经物价部门备案或公布的价格证明资料,参加投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的零售价格,以企业投标报价为准。

  价格如异动政府仍将干预

  记者昨日还了解到,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取消备案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对这些药品价格不再监管。广东省物价局将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擅自将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以异名、别名、曾用名或以盐根(酸根、碱根)不同而按市场调节价药品自主作价销售,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政府定价的,以及以备案、价格认证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或公示其价格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同时,一旦出现像非典这种紧急时期,一些虽然没有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出现大幅度上涨等价格异动现象,物价部门仍将及时干预。(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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