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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嫌疑腐败”就是“制度不作为”的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1:38 人民网

  网友:邵道生

  “看不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他人写得像天书,因而看不懂;另一种则是自己“水平有限”,无法理解他人的东西,也就看不懂。依我看,何向东先生的“看不懂”就属于后者。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提出的“嫌疑腐败”又有什么“看不懂”的呢?

  “嫌疑腐败”是不是空穴来风、没有法理依据?非也。行政诉讼法中有一种叫“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从而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政府信用危机”,大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形象和权威。从本质上看,“行政不作为”就是政府权力者的失职与渎职。其实只要何向东先生认真地、仔细地读一读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文章,就不难发现,“嫌疑腐败”并不是简单地对所有权力者作腐败的怀疑,它是以有的权力者的“制度不作为”作为“必要的前提”的,即当有的权力者对制度采取视而不见,不按制度去办时,当他们采取随心所欲、瞒天过海、实施暗箱操作时,实际上这些权力者自己将自己“送进”了“嫌疑腐败”之列了。现在有的权力者就是这么“古怪”,也不是不知道制度的重要性,就是不按公开的制度去做,为什么?实是“另有所图”,因为一按制度办事,自己的“私”字就什么都办不成了。

  所以,“嫌疑腐败”还是建立在“前人”的理论基础上的。

  所以,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提出的“嫌疑腐败”实际上是“行政不作为”的延伸,是将这一法理“活学活用”到反腐败领域中的一种体现。

  所以“,嫌疑腐败”永远是与“制度不作为”联在一起,实际上就是“反腐败不作为”。

  就以那个何向东先生为其“呜冤叫屈”的例子来说,我看山东电力集团的处理是一点错都没有。你为什么不按制度采购?还不是一次,而是三次,至于那个“回扣”问题,是那么好查的吗?只要“给方”和“拿方”都死不松口,天皇老子都是没有办法的。怎么办?腐败肯定是定不了的,但是“嫌疑腐败”还是可以按得上的,因为它不是一种“罪名”,却是对这个不按制度办事人的“行政不作为”的一种“报应”。我看,站在“制度”的立场上,一点都不冤枉他,我看何先生的“郁闷”纯粹是多余,有点“文人自忧”。因为“嫌疑腐败”是基于“不仅腐败要反,有嫌疑的腐败也要反”这样一个理念,就是为了使监督的关口前移,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因而根本不是“看得懂”还是“看不懂”的问题,而是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呢!

  譬如说,一般来说我们的纪检干部的工作往往是在有人举报后才去“工作”的,工作就有一定的“滞后性”,若是将建立在“反腐败不作为”基础上的“嫌疑腐败”真正作为一种制度来执行,那么,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一级的干部,只要你是不按制度、违反制度办事的,我们都有权问一个为什么?为什么不按制度办?其中有没有“猫腻”?有没有腐败的可能?若有的话,就让当事者作“必要的说明”,说不明白的、道不清楚的,可以作继续进一步的“怀疑”,直至有一个满意的结果。看一看当今无论是几千万、几百万的“大腐败分子”或是几十万、几万的“小腐败分子”,没有一个不是从一个一个“小的制度不作为”开始的,起初是小的,没人发觉,胆子就越来越大,就铤而走险,玩起大的来,最后不仅将自己“玩”进了大狱、掉了脑袋,还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所以,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将纪检、监察的职能从“事后监督”提前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从被动的“救火”到主动的“防火”,监督的位置提前,可以从根本上防止大腐败案件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保护干部”的一种措施。现在有一些“事发东窗”后的腐败官员总是在“埋怨”为什么那么长的时间?没有人敢监督他。原因当然很复杂,官当得那么大,又是那样独断专横,谁敢监督?然而没有制度的保障、没有制度作后盾,也是纪监监察干部不敢的原因中的一个。若是都像山东电力集团公司那样,将“嫌疑腐败”的制度建立起来,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就会理直气壮地进行监督,监督也就不会流于形式了。

  “嫌疑腐败”的确是一种制度建设,的确可以将监督的“关口”提前,的确可以将腐败做到防患于未然。但是,我们也听到这样一种声音:你这个“嫌疑腐败”是“不相信广大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的具体表现,有“打击一大片”的嫌疑。

  这种“责难”实际上是国人容易犯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一种表现,帽子虽大,但是一点都对不上。什么是制度?为什么要建立制度?依我的观点,制度的制定都是假定人人都会犯错误、都会违反制度这一基础上的。若?一个人都是“圣人”、“伟人”,那就是“君子国”,就无需什么制度去制约,然而到哪儿去找这类人?我们过去的一个毛病,就是将人性假想得太好,假想得太理想化,忘掉了即便是“特殊材料制成的人”,即便是久经考验的高级干部,若是没有监督,也会使手中的权力“绝对化”、“家长化”、“私有化”,也会产生了一批像成克杰、胡长?、李纪周、?怀忠这样的败类。所以,“广大的干部的确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决不是意味不要制度的制定和制度的制约,这两者之间根本是一个风马牛不相及的事。

  “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的确是一句流传了千百年的至理名言。对不对呢?对。你一边用人一边还在那里怀疑他人,他人的积极性怎么能充分调动?!但是,它也应该是有条件的:当一个领导干部该“作为”的时候“不作为”,而该“不作为”的时候“乱作为”,还要求人们不去怀疑他,这是不是有点太过分?!是不是太有点无理要求?!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嫌疑腐败”是对领导干部“制度不作为”的一种“惩戒性惩罚”,又何不可?!

  总之,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嫌疑腐败”不仅有法理的支持,而且还是很合情合理的。

  那么,对于这至少是不错的经验,有些人怎么还是有不少疑虑呢?为什么这一“制度创新”会让何先生这样的文人产生“还真把我给整糊涂了”这样的“感觉”呢?我想,原因还是蛮复杂的。

  一是从人的“本性”来说,一般都喜欢没有拘束,喜欢无忧无虑,喜欢随心所欲,都不喜欢制度对自己的约束和限制,然而,这怎么可能?所以,对国家、社会制定的制度开始之际都只能是“他律”,只能是“无奈”地遵守、执行,若是本单位、本部门再去制定一些“涉及面大、限制性又很强的附加制度”,那么。人们最初的反映就是一种“本能的不愿意”,就要想尽办法、找一些理由去挑刺,甚至想推翻它,我想,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嫌疑腐败”制度的制定肯定符合“涉及面大、限制性又很强的附加制度”这一条,或许何先生也是“性情中人”,产生“还真把我给整糊涂了”的“感觉”也就难免的了。

  二是“嫌疑腐败”这一提法人们并不熟悉,又似乎“俗”了一点,学术性不太强,若是变成“制度不作为腐败”就会更好一点,更“科学”一点。当然,人们对一个“专有名词”的出现往往需有一个从“陌生、了解、熟悉、认可”的过程,我想,当人们对“嫌疑腐败”产生的背景、其内在的法理基础和良好的运用结果有了较好的了解之后,人们便会自然而然地认可它,接受它,但是,这显然时间,看来何先生在这一点上是缺乏了一点耐心。

  三是因为“嫌疑腐败”是“民间”提出的,权威性不是很强,人们往往对它比较“苛求”,就会提出种种“责疑”。相反地,若是“嫌疑腐败”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或是出自一个西方某一个法学大权威之口,人们往往会想都不想地引进,甚至奉若神明。譬如“权力寻租”这四个字,依我之见,它不过是用一个拗口、灰涩、难懂的名词来代替谁都懂得的、一看明白的“权钱交易”而已,然而国人连脑子都不动就将它搬了过来,而且?一次运用每一次还要费很大的劲去解释“权力寻租”这四个字本身的意义,而对普通老百姓呢?解释的最后结果还是不懂。而在一些人心目中,这就叫“学问”!所以,我的看法是:只要是老百姓欢迎的、实践又是有效的、能扼制邪恶的,就尽管去做,不必顾忌人们说三道四。在何先生的“郁闷”中有没有这一“嫌疑”呢?我就不知道了。也许有,也许没有。

  总之,我不仅认同而且非常赞尝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嫌疑腐败”这一带有“制度创新”意义上的做法的。根据呢?二条:一是不是有利于反腐败,二违不违反现行制度和法规,只要是“是”、只要是“不违法”,那就放心大胆去地干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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