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应该学点逻辑学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2:02 人民网 |
网友:沸腾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24日,北京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供暖费工作的通知》,并明确规定:凡拖欠职工供暖费的单位,不得购买小汽车,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出国。 这个文件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逻辑混乱。先试着推一下理吧。大前提:拖欠供暖费的单位领导不能买小车和出国,小前提:因为你单位拖欠了供暖费,结论:所以,你不能买小车和出国。把这个推理步骤一列出来,马上就发现了问题,原来是大前提错了,所以后面的结论就完全错了。 这个大前提不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必须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这是法定的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所以,凡是拖欠供暖费的单位应该偿付供暖费欠款:单位领导不买小车和出国要还钱,买了小车和出了国仍然要还钱。如果不还钱,这个单位不仅不能买小车,而且应把现有的小车卖了来还钱;这个领导不仅要把出国的钱省下来还债,而且要把自己的奖金和工资等拿出来还债。 这个大前提不符合岗位责任要求。假如这个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那么它的领导是有岗位职责要求的,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岗位任务,就应该先行免职或撤职,然后再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假如是财政拨款单位自身无力偿付,那么应该由财政负责偿还或者调整相关政策,而不能随意拖欠职工的供暖费。对这样的“穷单位”,发文限制买小车和出国,不是成了无的放矢吗? 这个大前提不符合常理。“杀人抵命,欠债还钱”是中国的公理,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现在“六部门”的文件一出来,容易给人们一种误导:单位可以“那样”,个人就可以“这样”。例如,私人拖欠了企业电费和水费,是不是“家里不买电脑、户主不出省外”就行呢?在这期间,是不是就因此可以久拖不还呢?来源: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