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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强化“防震减灾”(法规要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3:34 人民网-华南新闻

  本报记者 张翼鹏 实习生 石榴

  立法背景:

  粤闽赣交界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桂琼交界地区被列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广东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和人口都面临着地震的威胁,而沿海地区各市更处于地震烈度的高值区。当前,广东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对交通、能源、供气、供水等生命线工程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由此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水涨船高,制定防震减灾的相关法规势在必行。

  2004年刚过了两个月,广东见诸媒体的地震报道就有两起:1月16日汕头澄海发生3.8级地震,之后余震不断;2月16日,兴宁石膏矿塌方引发地震,6名矿工死亡。在这种背景下,3月1日起即将施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就像一场及时雨,再次唤醒人们加强防震减灾的意识。

  2月26日,在广东省人大和省政府联合召开的该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王荫焜告诉记者,去年广东省人大开展《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时发现,广东此项工作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方的重大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被干扰破坏,城镇建设和城乡居民自建住房的抗震设防管理也存在漏洞,这些都是防震减灾中的安全隐患。此外,广东的地震应急反应和应急能力都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广东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国家的相关法律作适当补充。

  该条例于去年11月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它对广东省防震减灾管理、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等工作都作了具体规定: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对建设、规划、民政、公安等政府工作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应设置强地震观测系统。特大桥梁、大型水库、百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核电站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按照条例规定,都应设置强地震反应观测系统,以便为地震应急和工程结构抗震设计、抗震性能鉴定提供依据。

  ———规范城乡居民住房、震灾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建设。城乡居民对地震知识的缺乏往往导致居民自建房的抗震能力低,震灾后果严重。对此,条例规定政府建设部门加强对城乡居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域、城市生活小区则应当规划、设置发生地震时用于居民避难的场所,并设立明显标志。

  ———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为确保地震台站观测资料的连续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条例要求“建设单位或者采矿权人等应当承担增建抗干扰工程或者拆迁、重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此外,《条例》还对防震减灾宣传、地震预报工作和紧急救援工作作了相应的规定。今后每年6月第一周将成为广东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届时将进行有利于社会公众自觉、平和地接受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帮助公众树立忧患意识,克服盲目恐震心理。

  《华南新闻》 (2004年02月27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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