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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婴儿告医院获赔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5:1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新华社上海2月26日电一个婴儿被烫伤,首诊医院因没有烫伤病房而建议婴儿转诊,这引起了婴儿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医院与婴儿之间是否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建议转诊过程中是否尽到义务?医院是否要为自己的“拒绝救治”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在婴儿转诊过程中未尽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要求被告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赔偿原告婴儿宋超人民币1000元。

  2002年9月25日下午4时左右,刚过周岁十数天的男婴宋超在家中不慎被开水烫伤。保姆对宋超的烫伤部位用冷水做了处理,并为他调换了衣服后,将宋超送到了位于上海浦东东方路上的儿童医学中心,未经挂号即由当班医生诊治。

  接诊医生检查后告知保姆,因限于医院的医疗设备,婴儿治疗后可能留有疤痕。在未作任何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置的情况下,医生即建议保姆将宋超送到瑞金医院医治,并将一张写有“瑞金医院”四字的字条塞到保姆手中。

  焦急万分的保姆多次与宋超父母联系,都未联系上。无奈之下,保姆只得自己招出租车把宋超送到了瑞金医院。由于交通拥堵,当晚6点保姆方才到达瑞金医院。这时,离婴儿被烫已经有两个小时。

  在打行政官司未果以后,心绪难平的宋超父亲又以原告宋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2003年9月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浦东新区法院。2003年12月19日,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宋超的父亲认为,被告儿童医学中心作为首诊医院,在接诊后怠于诊治,违反了医护常规与相关法律,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即使限于医疗设备难以救治,被告医院也未按照转院程序对原告作病情记录、联系接受医院、呼叫救护车和途中救护等,致使原告途中遭受感染,导致增加休克症状。为此,他要求被告酌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并予以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人民币2000元。

  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的规定,凡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医院医生均须对病员进行急诊抢救,其中包括烧伤等。烫伤亦属于被告医院对外公示的急诊范围。

  被告儿童医学中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医院认为,原告宋超的烫伤完全是由原告监护人疏忽所致。原告保姆将原告带至被告处就诊时,原告病情稳定。由于被告处没有烫伤病房,而且医师缺乏这方面的成熟经验,所以建议原告保姆把原告送到诊治条件更好的瑞金医院就诊。在此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合同通常表现为挂号,但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等原因,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虽未经挂号,医院仍须进行急诊救治,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仍应成立。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系烫伤,属于急诊范围,原告未挂号而就诊,医疗服务合同成立有效。

  法院同时认为,儿童医学中心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这主要表现在:医护人员未作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置,且被告作为首诊医院未与转入医院联系取得同意,未对护送及途中注意事项作出妥善安排,而由出租车直接将原告送至瑞金医院。医院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江南时报》 (2004年02月27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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