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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偿血债(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7:47 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被告人袁军(中)、吴宏初(右一)、张景辉(左一)在接受法庭宣判。本报记者 李凌 通讯员 雷平元 摄

  本报2月26日讯(记者 李凌 通讯员雷平元李性典)备受社会关注的“8·31”行凶拒捕、致民警死亡的恶性抢劫案,今天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首犯袁军被判处死刑。

  2003年8月31日凌晨,袁等3人携撬棍、海剪、三角刮刀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育英小学欲行窃,翻越校门时,保安发现并报警。长沙市巡警支队芙蓉大队张杰明等3名民警,立即赶赴现场。3被告拒捕。袁军持刀猛刺张杰明面部、肩部、胸部、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张杰明仍紧紧抓住袁军,在其他民警和保安的协助下,袁被制服,张、吴持刀逃跑,后分别于当晚、次日被抓获归案。张杰明因失血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牺牲。

  去年11月7日,该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袁死刑,吴无期徒刑,张有期徒刑20年。吴不服,提出上诉。

  2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法庭调查并组织法庭辩论,于今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终审由国家二级大法官、省高院院长吴振汉主持。宣判结束后,袁军当即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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