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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头号证券大案”结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8:47 海峡网-厦门日报

  女经理余卉21.9亿元公款借男友,被判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曾因涉案金额高达21.9亿元而被国内媒体称为“中国头号证券大案”和“中国最大个人经济犯罪案”的主角——原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余卉,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5年有余之久后,终于在日前接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她的终审裁定:犯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玩忽职守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61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此,这桩曾引起国家审计署、国家监察部高度重视的证券大案终于尘埃落定。一封举报信牵头1998年3月,一封群众举报信被送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该举报信称: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余卉伙同云南南山企业公司经理刘朝坤,将昆明营业部为客户代保管的有价证券7000万元挪用到银行,为刘抵押贷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随后,昆明市检察院决定对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全面查账。与此同时,国家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对该营业部进行审计后,也发现了大量问题。1999年4月9日,余卉和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及云南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刘朝忠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但就在余卉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和南山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朝坤亦神秘失踪,下落不明。检察机关查出了这样一组数字:余卉曾先后将“国泰”的6亿多资金拿给刘朝坤在网上申购新股,让刘朝坤赚了2000多万元,还主动为刘朝坤承担了炒作云维股票而亏损了的1000多万元……检察机关在对余卉的住处依法搜查时发现,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给余卉购买的一套住房在装修时和隔壁打通连成一体,而隔壁住的正是“南山老总”刘朝坤。刘朝坤于2002年8月30日晚深夜在丽江被抓获。犯罪金额高达21.9亿元2000年初,昆明市检察院调查过去数年间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网上透支申购记录。统计结果令人瞠目:网上透支额高达10亿元,记录为6万多条,直接记录塞满了整整5个磁盘。据昆明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一位承办人员介绍,“如把6万多条记录装订成卷宗的话,按照检察院卷宗200页一本计算的话,就要订出300多本卷宗来”。经多方侦查,昆明市检察院最终认定:1995年5月至1998年11月期间,余卉与云南南山企业公司经理刘朝坤、副经理刘朝忠兄弟共同策划,由余卉借助其职务之便,将国泰昆明营业部的自有资金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金共计人民币2192322792.13元挪出,供刘氏兄弟及其二人经营的“南山公司”进行营利活动。据介绍,1996年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曾用自己的资金申购“云维股票”,中签10户合计465万股。当年10月,余卉将其中的1户46.5万股低价转卖给“南山公司”,仅此一笔非正常交易就使“南山公司”获利4826700元。“国泰”收购该股时的成本为每股5.95元,7月2日“云维”上市,9月5日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与“南山公司”进行交易,交易价格为每股6.3元,而该股该月的市价已经超过16元。1997年10月,刘朝坤在二级市场炒作“云维”股票失利,至1998年4月,账面亏损已达2700万元,此时余卉又以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出资1000万元参与此次炒作为由,帮刘朝坤承担了一半的损失1377.63万元,此后通过初次申购新股的利润将账面做平。对此,有人宣称,为了刘朝坤的利益,余卉可以做任何事情。昆明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余卉借助职务之便,与刘朝忠等人内外勾结,将国泰证券昆明营业部公款2192322792.13元以各种非法手段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此外,余卉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刘朝坤共同侵吞昆明营业部公款18603002.1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与余卉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南山公司”副总刘朝忠,涉嫌罪名是:挪用公款。一审认定“玩忽职守”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余卉在担任昆明营业部总经理期间,将昆明营业部自有资金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金,以网上透支、无抵押贷款等方式借给与其有同居关系的刘朝坤的南山公司使用,将昆明营业部申购中签的股票低价转卖给南山公司,使其获利610余万元,其行为具有违法经营,以权谋私,不正当履行职务和滥用职权的严重违法犯罪性,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余卉提议和决定将昆明营业部自有资金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金违规借给南山公司使用,开过办公会议讨论,双方单位订有相关的借款协议,应属于单位违法经营行为,无证据证实余卉、刘朝坤等人有以挪用公款为目的的共同策划行为,也无证据证实余卉在上述行为中谋取了个人利益,故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余卉确实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持有的未上市股票转卖给南山公司,非法为该公司谋取了巨额利润,但其虽与刘朝坤有同居关系,但不宜以此认定他们共同占有了上述股票上市卖出后的利润,因而亦不构成贪污罪。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于2003年5月12日做出(2000)昆刑经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余卉犯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被告人刘朝忠无罪。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一审宣判后,余卉当即决定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并委托纵横律师事务所沈志耕律师和新洋务律师事务所苏建明律师担任其二审时的辩护人。云南省高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遂决定不开庭审理。在二审期间,沈志耕、苏建明二律师均称余卉的行为仅仅违规,并不构成犯罪,且即使构成犯罪,也属连续犯罪,不应适用数罪并罚,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经省高院终审查明,1995年1月至1998年11月,余卉在担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期间,采用网上透支、无抵押贷款和虚构债券回购等方式,将昆明营业部的自有资金和该营业部管理的其他资金21.92亿余元借给与其有非法同居关系的刘朝坤(另案处理)的南山公司使用,并在其明知做网下和网上申购新股可以赢利的情况下,将此两笔业务交由南山公司进行经营,致使国泰昆明营业部少获利润610余万元。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属实,所采集的证据来源合法,且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余卉的犯罪事实,二审均予以确认。省高院终审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余卉构成玩忽职守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并依法对其实施数罪并罚并无不当。此外,原判认定刘朝忠无罪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常,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余卉的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且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如下裁定,并于日前送达余卉: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昆明《生活新报》供稿

  幕后新闻昆明市检察院曾准备提出抗诉昆明市检察院经过近两年的艰苦努力,最终将余卉送上法庭。但2003年8月的一审宣判却几乎使公诉人员无法接受,指控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无一被采纳,刘朝忠在被羁押4年之久后被宣告无罪,涉案金额高达21.92亿元,曾被有关人士估计可能处以极刑的余卉也不过判了9年。巨大的反差,曾使公诉机关当即决定提出抗诉,但不知何故最终未能进入抗诉程序。据一位消息灵通人士称,该份最终未进入程序的“抗诉书”称,余卉身为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昆明营业部总经理,在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公款21亿余元交由南山公司进行经营活动,致使与余卉有同居关系的刘朝坤及其任法人代表的南山公司从中牟取了巨额利润,因此余卉的行为是有明显的公款私用性质,违背了单位的整体意志,使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应得利润流失,其行为属于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不构成挪用公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余卉擅自将国泰证券公司昆明营业部资金合计1800多万元,与刘朝坤合谋,采用转让利润,承担亏损的方式非法据为己有,三人的行为已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构成贪污罪;此外,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余卉构成玩忽职守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实行数罪并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因为余卉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连续性,在(科)处刑罚时应择一罪名判处,而不应适用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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