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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偷拍最重可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9:10 重庆商报

  据新华社2月26日电据香港媒体报道,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

  据了解,香港2003年2月出现首宗手机偷拍女性内衣案件之后,每月均有同类案件发生。由于香港并无“偷拍”罪行,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游荡罪,大部分犯案者只被判处相对轻微的缓刑或社会服务令。(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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