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判入狱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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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09:20 广州日报大洋网 |
据新华社香港2月26日电 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拍照功能进行偷拍,香港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入狱7年。 特区政府警务处处长李明逵25日说,近期越来越多具有拍摄功能的新电话发明诞生,例如3G电话。为此警方征询了特区政府律政司法律意见,澄清一些细节问题,以便警务人员日后参照执行。 据了解,香港2003年2月出现首宗手机偷拍女性内衣案件之后,每月均有同类案件发生。由于香港并无“偷拍”罪行,警方只能向犯案人控以游荡罪,大部分犯案者只被判处相对轻微的缓刑或社会服务令。(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