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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灾害防治步入法制轨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0:00 华声报

  华声报讯(记者张勇):从3月1日起,中国将开始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中国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这项条例,不仅是中国第一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也标志着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正式步入了法制的轨道。

  中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寿嘉华2月26日在有关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中国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等等种类的地质灾害十分发育,各类地质灾害平均每年造成1000多人死亡,经济损失上百亿元人民币。地质灾害已成为造成中国人员伤亡的主要灾害之一。她特别指出,近年来,各种不合理的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

  1999年3月,作为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主管部门,中国国土资源部在组建一年后颁布实施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在规范地质灾害的管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为了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加有效地规范各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社会各阶层以及公民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损失,《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应运而生。

  这个中国首部有关地质灾害防治的行政法规主要规定了五项法律制度,即地质灾害调查制度、预报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

  同时,新发布的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必须采取的防灾措施。其中,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还要制定和公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预案;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此外,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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