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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出台3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0:01 华声报

  华声报讯:辽宁省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沈阳市教育督导条例》,经辽宁省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报道,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周庆聚介绍,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及其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是中国教育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依法治教,完善这一制度,沈阳市早在1991年就制定并实施了《沈阳市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这一政府行政规章。但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教育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行政规章已不适应改革的要求。因此,教育督导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督学和督政结合起来的工作制度,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经过几年来长时间的酝酿、起草、修改和完善,2003年12月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13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省第一部教育督导条例。

  据了解,该条例规范了督导的范围,不仅对沈阳市中小学校和市、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进行教育督导,而且对市属高校、民办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也进行督导,其督导的内容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办学方向、办学性质、办学行为情况;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等。同时规定“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结果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强调“教育督导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和奖惩、任免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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