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厅系列案又判一名“贪老总” 甘鸿一审领刑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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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0:01 贵州都市报 |
金黔在线讯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厅系列案之甘鸿职务犯罪案(本报去年12月5日曾做详细报道)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甘鸿有期徒刑20年。甘鸿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为,甘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为其支付的755205元的房价款、价值799191元的房屋一套以及人民币45万元,共计价值200.4396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甘鸿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桥梁公司公款29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了谋取个人私利,甘鸿利用职务之便,将桥梁公司工程款19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差额部分的人民币259.365万元,美元11.2799万元,港币28.1903万元,马克5万元,不能说清其合法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贵阳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甘鸿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 甘鸿贪污的公款130万元发还给省桥梁工程总公司,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包括受贿的人民币2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人民币259.365万元,美元9.8100万元,港币22万元,美元1.4699万元,港币61903元,马克5万元,受贿的深圳华侨城锦绣花园倚海阁12C房屋一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发还省桥梁总公司。 (赵车 魏荣钊 王林 赵安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