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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延误烫伤婴儿2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0:29 广州日报大洋网

  一个婴儿被烫伤,首诊医院因没有烫伤病房,未做清创处理而建议婴儿转诊,造成婴儿的诊治被耽误了两个多小时,引起一场医疗纠纷。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2月24日一审判决,医院在婴儿转诊过程中未尽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赔偿原告1000元。

  医生写张纸条建议转诊

  2002年9月25日下午4时,刚满周岁的男婴宋超在家中不慎被开水烫伤。保姆对宋超的烫伤部位用冷水做了处理,并为他换衣服后,将他送到了位于上海浦东东方路上的儿童医学中心,未经挂号即由当班医生诊治。

  接诊医生检查后告知保姆,因限于医院的医疗设备,婴孩治疗后可能留有疤痕。在未作任何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置的情况下,医生即建议保姆将宋超送到瑞金医院医治,并将一张写有“瑞金医院”四字的字条塞到保姆手中。

  焦急万分的保姆多次与宋超父母联系,都未联系上。无奈之下,保姆只得自己招出租车把宋超送往瑞金医院。由于交通拥堵,当晚6时保姆方才到达瑞金医院。这时,离婴儿被烫已经有两个小时。经诊断,宋超的面、颈、躯干和右手均有程度不同的烫伤,面积达7%,局部烫伤深度II度。瑞金医院的医生对宋超实施清创处理后,即将其收治入院治疗。7天后,宋超创面愈合出院。

  医院被责成整改但医生没受罚

  宋超的父亲认为首诊医院处理不当,于2002年10月18日,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要求对有关医护人员进行处理。

  11月13日,卫生监督所回函称,儿童医学中心急诊科当班医务人员对患儿未作基本处置,没有认真落实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病员转院的有关规定,责成医院整改。但是,生命体征稳定、烫伤面积7%左右的II度烫伤患儿,就诊时间相差1~2小时,与其愈后(如疤痕大小、深浅等)无直接因果关系。卫生局决定对有关医师不予行政处罚。

  宋超的父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上海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有关医护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宋超的父亲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10月24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岁婴儿将医院告上法庭

  宋超父亲又以原告宋超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于2003年9月将儿童医学中心告上浦东新区法院。12月19日,法院开庭。

  宋超的父亲认为,被告儿童医学中心作为首诊医院,在接诊后怠于诊治,违反了医护常规与相关法律。即使医疗设备不足,被告也未按照转院程序对原告作病情记录、联系接收医院、呼叫救护车和途中救护等,致使原告途中遭受感染。为此,他要求被告酌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元。

  医院则认为,原告宋超的烫伤完全是由原告监护人疏忽所致。在此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儿童医学中心作为首诊医院,在转诊中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医护人员未作病史记录,没有实施基本的清创处置,且被告作为首诊医院未与转入医院联系取得同意,未对护送及途中注意事项作出妥善安排,而由出租车直接将原告送至瑞金医院,已经构成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判决赔偿原告1000元。

  未挂号但医疗服务合同已成立

  法院认为,医疗服务合同通常表现为挂号,但病员由于疾病发作等原因,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时,虽未经挂号,医院仍须进行急诊救治,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仍应成立。本案原告系烫伤,属于急诊范围,原告未挂号而就诊,医疗服务合同成立有效。

  新华社记者/杨金志 东亮(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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