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视点:产妇大出血死亡 家属状告医院 医学会认定不是医疗事故 法院仍对医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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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1:51 信息时报 |
本报讯产妇产后大出血死亡,家属以医疗行为有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由于死者没有进行尸检、死亡原因无法确定。近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医院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的50%,即27720.92元。 2002年6月3日上午10时,原告曹华初陪妻子王小华到湖口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待产,当晚20:30,王小华自然分娩一男婴。21时,王小华对医生说感觉胸闷、心悸,而且阴道出血不止。经医院抢救无效,她于22:10宣布死亡。医院在死亡报告单的“死因及讨论结果”中注明: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当晚约11时,医院派车将王小华尸体送往武山镇五里村。2002年10月18日,死者的丈夫曹华初向湖口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王小华死亡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等合计83321.84元。 被告则在诉讼中对王小华的病情及死亡申请了医学鉴定。2002年12月23日,九江医学会组织抽取专家对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院病历书写尚欠规范,入院时未及时定血型,催产素点滴无专人监护,记录不全,但产妇死亡与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 曹华初对九江医学会的鉴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要求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本事故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死者到底是何原因引起大出血,没有尸检报告,不能下结论。(来源:信息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