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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的商铺也敢出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2月27日11:56 信息时报

  本报讯(记者闫晓光)“刚刚租了四个月,就收到了法院的拍卖公告,”刚刚布置好店面,开始经营茶叶生意的租户对此哭笑不得。他们停止交纳租金,并要求租赁公司退还费用,却被租赁公司反咬一口,称其没有按时缴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租赁保证金等费用一概不予退还。租户无奈,只好将出租公司告上了法庭。广州市芳村区法院日前对本案作出判决,租户赢了官司。

  满心欢喜租下店面

  开张四月就被拍卖

  准备开一间茶叶铺的温某看中了位于芳村区一大厦首层。2002年12月23日,她与租赁公司签定了租赁合同,承租了其中一间铺位,租期为5年,合同签定后,她缴纳了包括设备使用费在内的2万多元。

  可正当温某用心布置店面,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2003年3月26日,广州中院给承租大厦首层的所有商铺发出了公告,称因大厦首层要拍卖给新的业主,责令租户于2003年5月26日之前迁出。温某又气又急,于2003年7月四处去找有关部门说理。谁知她的理还没说成,却被出租公司反咬一口,说她拖欠了两个月的租金,已经构成违约,要中止合同可以,这2万元钱不能退。温某一听,火冒三丈,她马上将租赁公司告上法庭。

  拒绝交租被指违约

  告上法庭讨回押金

  在法庭上,温某提出,既然房屋已经被拍卖,出租人就无权对外签定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她拒绝交租,只是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为她有证据证明合同对方的状况有可能危及到自己的权利,当然可以中止自己支付租金的义务。

  广州市芳村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双方签定的《商铺租赁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该切实履行,现在由于温某所承租的商铺被法院依法拍卖,才导致其无法按照合同顺利经营,因此支持了温某的请求。法院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判决健翎公司退还保证金等费用21150元。

  法规档案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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