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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1日10:5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纳税人应于二○○四年四月五日前,到其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地方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处2000元以下(含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罚款。

  一、二○○四年一月份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以及发生纳税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尚未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已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税务登记内容在二○○四年一月份发生变化,尚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

  三、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至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期间,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尚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四、其他二○○四年二月一日后发生应到而未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提醒二○○四年二月一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发生纳税义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以及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尚未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

  特此通告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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