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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隐患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02日07:47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目前在企业界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隐名投资”现象,值得引起重视。

  曾经有一位韩国客商朴先生,想自己独立出资在中国成立一个小餐馆,但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成立企业条件较严格、办理程序也较繁琐。朴先生就设法在当地找了一个中国籍公民黄某顶名办了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之后,小餐馆生意兴隆,黄某竟眼红起来,图谋据为己有。他找到朴先生、指着工商执照上的名字说餐馆是自己的,要收回餐馆自己经营。双方遂闹上法庭。

  造成“隐名投资”的情形,大多都是真正投资人处于某种考虑,不愿或不能出面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公开投资,只好找别人作为“替身”。如前述案例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外国人或中国港澳台同胞投资,在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或者程序上、投资领域上有一些法律规定,有些投资人嫌“麻烦”而走“捷径”规避法律规定,将资金以某个中国内地公民的名义投资,登记注册企业,自己成为隐名投资人。还有一种投资人是因为自己的身份受到国家法律限制,无法投资创办企业;或者想借助国家对某些人群投资办企业的优惠条件,而自己又不具备上述要件,就以他人名义办理营业执照,自己则在“背后”经营企业。

  要切实认清的是,“隐名投资”,一方面造成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失真;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企业的产权不明,极易产生法律纠纷,且给日后司法部门处理纠纷也埋下了隐患。笔者认为,要解决当前的“隐名投资”现象,除了工商登记机关严格审查把关外,还需进一步修正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统一投资主体待遇,消除某些歧视性的投资政策,减少和消除人们规避法律的动因。高长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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